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淀粉制品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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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2713-2003 代替GB2713-1996
 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制品的指标要求、食品添加剂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、包装、标识、贮存和运输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类、薯类、豆类等植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淀粉类制品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谷类、薯类、豆类等植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淀粉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
GB/T4789.2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冷食菜、豆制品检验
GB/T5009.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
GB/T5009.5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
3 指标要求
3.1 原料要求
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3.2 感官指标
具有各自品种固有的形态和色泽,不酸、不粘、无发霉、无变质、无异味、无杂质,口尝无砂质。
3.3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理化指标
项     目
指标
总砷(以As计),mg/kg    ≤
0.5
铅(Pb),mg/kg    ≤
1.0
黄曲霉毒素B1,(g/kg   ≤
5.0
二氧化硫残留量
按GB2760执行
 
3.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1)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  微生物指标
项       目
指 标
菌落总数,cfu/g   ≤
1000
大肠菌群,MPN/100g  ≤
70
致病菌(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)
不得检出
1)微生物指标仅适用于直接入口的即食淀粉类制品。
4 食品添加剂
4.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4.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。
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
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。
6 包装
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7 标识
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按GB7718规定执行。
8 贮存及运输
8.1 贮存
产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通风良好的场所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。
8.2 运输
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、雨淋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9 检验方法
9.1 感官指标
取50g以上试样置于白色洁净的瓷盘中,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色泽;鼻嗅气味;品尝滋味,应符合3.2的要求。
9.2 总砷、铅、黄曲霉毒素B1
按GB/T5009.5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9.3 二氧化硫残留量
按GB/T5009.3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9.4 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致病菌
按GB/T4789.23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 
2003-09-24发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2004-05-01实施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
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 发布